安全常识

来源:镇雄县中城然气    发布时间:2018-04-21 14:24:00    浏览:1430


1、天然气设施安装的场所内不得使用其它燃料(如瓶装液化气、煤、油等)、住人及堆放杂物。

2、燃气设施严禁私自拆、改、装。  
3、燃气调压箱(柜、站)周围严禁推放杂物,应保持其道路畅通无阻。
4、为了保证用户的用气安全,除了燃气公司定期进行的安全检查以外,燃气用户应经常进行日常检漏。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抹在燃气管各接头处,如有气泡出现,即说明该处漏气。严禁用明火检查。发现问题时,请按以下步骤操作:  
(1) 迅速关闭气源总阀门;
(2) 严禁开、关任何电器或在现场使用电话,切断户外总电源;
(3) 严禁明火;
(4) 迅速打开门窗和防爆排风扇,让燃气散发到室外。
(5) 到室外拨打抢险电话,通知燃气公司派人处理;
(6) 如果事态严重,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,打火警电话119报警;
5、 对于锈蚀的燃气管道,用户应及时向燃气辖区营业所报修、刷漆、更换管道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措施。
6、 燃气器具每次使用后必须将开头扳到关闭的位置;每次使用前必须确认其处于关闭的位置上,方可通气点火。
7、 燃气设备在用气时,应打开排风系统,保持通风,并有专人监护。
8、 如遇供气突然中断,应将燃气器具开关及设备前端阀门关闭,直至接到正常通气通知后,方可继续使用。
9、 用气“四严禁”
(1) 严禁擅自增设、改装、拆除燃气设施和用具。若确需变动的应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后,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、维修企业负责施工。
(2) 严禁将燃气管道、阀门、计量表、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。
(3) 严禁在燃气管道上牵拉电线、绳索、悬挂杂物。
(4) 严禁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转供用气。
10、燃气流量表应进行首次强检和周期检定,对于速度式流量计应每两年检定一次,对于10m3/h(含10m3/h)以上的膜式燃气表每三年检定一次,10m3/h以下的膜式燃气表执行首次强检和十年更换。
11、燃气表要注意防潮,以免锈蚀或损坏。
12、工商业用户应配套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切断装置,另备灭火器具,以防发生火灾。
13、燃气报警器监控装置应安置在监控室,监控室应有人24小时值班。
14、燃气报警器应与防爆排风装置及安全切断装置联动,以保证泄漏的燃气能及时排出,并及时切断气源。
15、燃气报警仪应经常检查,定期(每季度不少于一次)调整仪器零点,并每年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一次。
16、使用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,要及时向辖区燃气营业所报修,以便及时排除故障,消除隐患。
17、工商业燃气用户要积极配合燃气公司进行的安全检查。
18、在燃气管道上方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,禁止下列行为:
(1)修建建(构)筑物;
(2)堆放物料和倾倒、排放腐蚀性液体;
(3)种植乔木;
(4)擅自开挖沟渠、挖坑取土、打桩或者顶进作业;
(5)在燃气管道上牵挂电线、绳索;
(6)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;
(7)擅自从事爆破作业;
(8)其它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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